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性质
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性质,指:π形谔囟ň咛逄跫下合乎规律地引起了:峁姆⑸。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:
1.作为原因的:π形,必须具有引起:峁⑸南质悼赡苄。认定因果关系,意味着将结果归属于某个:π形。而:π形旧硎蔷哂性斐缮缁嵛:峁奈O盏男形,所以,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,实际上是危险的现实化过程。因此,如果行为本身不具有:ι缁岬奈O丈踔良跎倭宋:ι缁岬奈O,就不可能是:π形,也就不可能将结果归属于该行为。也就是说,在:π形摹耙颉焙臀:峁摹肮敝浯嬖谧畔嗤闹,二者具有质的同一性。作为原因的:π形,一定包含着引起:峁⑸母莺湍谌,否则,该结果就不会是由该行为引起的。某种结果的发生,一定是由能够导致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所引起的,其他行为不可能产生这样的结果。正是由于因果之间存在着相同的内容和根据,它们之间才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,原因才具有引起结果发生的现实可能性,这是因果关系的前提。例如,甲用刀刺伤乙的手臂,造成乙轻微伤,住院治疗。医生用未经消毒的器械对其进行治疗,结果乙因感染而死亡。甲的行为不合有致乙死亡的现实可能性,不能认定其行为和乙死亡具有因果关系。医生的行为包含着导致乙死亡的现实可能性,不能排除其因果关系的存在。再如,甲希望乙死亡,就劝说乙乘坐飞机,认为如果飞机失事则乙必然死亡,在这种情况下,假设后来乙确实死于飞机失事,由于甲的行为中井不必然具有引起:峁⑸南质悼赡苄,不可能合乎规律地引起:峁姆⑸,因而,从实行行为性质的角度考察,甲的行为不具有实行行为性:从因果关系的角度考察,甲的行为和:峁洳淮嬖谙嗤闹,其行为中不包含引起:峁⑸母莺湍谌。
2.作为原因的:π形,必须合平规律地引起:峁姆⑸。只有当这种现实可能性合乎规律地引起了该结果的发生,才能认定因果关系。如甲将乙打成重伤、乙住院治疗时因伤势严重,医院下了病危通知书,恰巧同室病人丙和乙有仇,就趁乙昏睡时向乙投毒,使乙中毒死亡。甲的行为虽然可能导致乙死亡,但事实上死亡结果并不是甲的行为引起的,甲自不能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。
判断:π形欠窈虾豕媛傻匾鹞:峁姆⑸,需要注意两个问题:第一,该结果必须具有回避可能性。如果结果没有回避可能性,我们就不能说:π形虾豕媛傻匾鹆宋:峁,而是可以直接否认:π形胛:峁涞囊蚬叵。第二,对所引起的结果的判断,应是具体的、特定样态、特定规模、特定发生时间与地点的:峁,而不是抽象意义上的结果。例如,即使被害人死亡,也要分清是毒杀还是因病死亡,是流血过多死亡还是窒息死亡,是被合法处死还是被非法处死,等等。只有具体地判断:峁,才能准确地把握刑法中的因果关系。